(2015)腾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与黄生刚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黄生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波,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生刚。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生刚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3)腾民二初第43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黄生刚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0000元,受偿45000元,余款150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自愿承让被执行人黄生刚,以后不再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3)腾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董爱民审判员 屈永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光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