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法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与济南迪卡拉服饰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迪卡拉服饰有限公司,于维龙,夏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爱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迪卡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兵,经理。被执行人于维龙,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7242519********,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齐河县,现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夏秀芳,女,系于维龙之妻,1979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37242519********,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迪卡拉服饰有限公司、于维龙、夏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济商初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迪卡拉服饰有限公司、于维龙、夏秀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济民四初第3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忠东代理审判员 陈 明代理审判员 王齐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