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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3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宁乡县恒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成国强、中央储备粮宁乡直属库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恒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国强,中央储备粮宁乡直属库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3458号原告宁乡县恒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学庵一组。法定代表人陈爱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成国强,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宁乡县城郊乡罗宦村神沙组***号。被告中央储备粮宁乡直属库,住所地宁乡经济开发区宁乡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周福生,系该单位负责人。原告宁乡县恒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国强、中央储备粮宁乡直属库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宁乡县恒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以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将在另案中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县恒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县恒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乡县恒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