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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黎立影、佛山华山高能电池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立影,佛山华山高能电池有限公司,佛山市石湾置地发展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180号-2申请执行人黎立影,女,汉族,1971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佛山华山高能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五峰四路。法定代表人梁洪。被执行人佛山市石湾置地发展集团,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唐园路20号东座。法定代表人郑革新。关于黎立影诉佛山华山高能电池有限公司、佛山市石湾置地发展集团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华山高能电池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黎立影偿还借款本金321000美元及利息267000美元(按判决计算),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24元;被执行人佛山市石湾置地发展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佛山华山高能电池有限公司、佛山市石湾置地发展集团的财产情况,均没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华山高能电池有限公司、佛山市石湾置地发展集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1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关素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