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版)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一(版)初字第19号原告张某。被告赖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赖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农历12月16日经他人介绍谈婚。同年同月27日归门成亲。2009年12月27日生男孩赖某乙。2012年12月27日生女孩赖某丙。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口,夫妻感情不融洽。被告从不关心小孩和家庭,全靠原告打工维持生活。因此,双方多次提出离婚,但经亲友劝说于××××年××月××日到安远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而被告却变本加厉,夫妻感情非常冷淡,并写好了离婚协议书,后因孩子抚养没有达成一致协议。现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赖某甲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1日(农历12月16日),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月22日(农历12月27日)按照农村风俗归门成亲。2009年12月27日,生男孩赖某乙。2012年12月27日,生女孩赖某丙。同居期间,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吵口,但经亲友劝解双方于××××年××月××日到安远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和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认识谈婚,但双方在同居并生育小孩之后自愿补办了结婚登记,可见彼此之间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此后,双方虽会因生活琐事吵口,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双方今后如均能本着为家庭负责、为小孩健康成长的态度,彼此间加强沟通与交流,做到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仍然可以维护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提供的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赖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交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注栏注明上诉费)。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钟志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