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宪章与赖XX、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宪章,赖XX,李刚,刘成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115号原告刘宪章,男,1968年2月23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赖XX,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刚,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成春,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宪章与被告赖XX、李刚、刘成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宪章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宪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宪章负担。审 判 长 朱全民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人民陪审员 陈华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耿继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