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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宪章与赖XX、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宪章,赖XX,李刚,刘成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115号原告刘宪章,男,1968年2月23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赖XX,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刚,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成春,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宪章与被告赖XX、李刚、刘成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宪章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宪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宪章负担。审 判 长  朱全民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人民陪审员  陈华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耿继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