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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花与张茂利、杨艳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花,张茂利,杨艳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823号原告:刘花,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张茂利,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杨艳艳,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刘花诉被告张茂利、杨艳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艳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花撤回对被告杨艳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秋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谢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