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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辛维忠(曾用名辛越东)与被执行人王铁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维忠,王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辛维忠(曾用名辛越东),男,1951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被执行人王铁柱,男,1978年3月2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辛维忠(曾用名辛越东)与被执行人王铁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执行人王铁柱于2014年4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辛维忠(曾用名辛越东)劳务费人民币1900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重复立案,另案号为2014宁民执字第487号,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吉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