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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29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唐国斌,武穴市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吴某,女,。委托代理人:苏国辉,武穴市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胡志勇审判员  程 峻审判员  肖 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项裕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