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29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唐国斌,武穴市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吴某,女,。委托代理人:苏国辉,武穴市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胡志勇审判员 程 峻审判员 肖 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项裕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