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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民初字第9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吕俊峰与邯郸乾泰房地产集团公司、未连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俊峰,邯郸乾泰房地产集团公司,未连印,郭素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956-1号原告吕俊峰。被告邯郸乾泰房地产集团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219号1408室。法定代表人未连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未连印。被告郭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俊峰与被告邯郸乾泰房地产集团公司、未连印、郭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原告吕俊峰的住址为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建安西路爱民巷2排3号,被告邯郸乾泰房地产集团公司住所地为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219号1408室,被告未连印户籍所在地为邯郸市临漳县柳园镇理王屯村北路大街10号,被告郭素英户籍所在地为邯郸市邯郸县兼庄乡东辛庄村新兴路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邯郸乾泰房地产集团公司、被告未连印、被告郭素英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邯郸市邯山区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师华伟审 判 员  孙绪仲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户 臻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