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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赵德圣与徐四成、深圳市海跃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299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圣,徐四成,深圳市海跃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993号原告:赵德圣,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XX县XX房。委托代理人:吴铁伟、屈楚君,广东易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徐四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县XX房。被告:深圳市海跃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张红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郭振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石一亮。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圣诉被告徐四成、深圳市海跃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圣经本院通知,逾期不缴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嘉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