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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寨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薛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寨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男,出生于1984年11月7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大专文化,系个体工商户。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九寨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辜惠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5日15时,被告人薛某携带疑似枪支一把与殷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到九寨沟县弓杠岭打猎,在返回途中被九寨沟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挡获,被告人薛某在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主动交代其所持有枪支是自己使用购买的射钉枪、无缝钢管在家改装而来。经鉴定:该枪具有杀伤力。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对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15时许,九寨沟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九寨沟县漳扎镇甘海子村旅游咨询中心路口将被告人薛某携带的一支枪支挡获。该枪系被告人薛某于2014年9月在家使用射钉枪、钢管等改装而成。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2015年1月15日18时41分至20时,被告人薛某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尚在九寨沟县森林警察大队调查询问时,其主动如实交代非法制造枪支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物证照片、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一支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罪名成立,指控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薛某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尚在九寨沟县森林警察大队调查询问时,其主动如实交代非法制造枪支的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薛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10起至2019年9月9日止。)二、扣押的非法枪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红燕代理审判员  陈登翠人民陪审员  陈二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魏 娟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