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昂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芦新明与袁丽娟袁丽敏杨伟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芦新明,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头站村。被执行人袁丽娟,女,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头站村。被执行人袁丽敏,女,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头站村。被执行人杨伟佳,男,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头站村。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