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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179号公诉机关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7月10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9日早晨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路过本村被害人王某乙家后门口,看见王某乙在屋内光着上身,只穿着内裤,便溜门入室,上前摸王某乙的胸部,后又摸王某乙的臀部及阴部,王某乙用手捂住阴部,李某甲强行掰开王某乙的双手,继续用手抠摸并欲强行与王某乙发生性关系,王某乙用手掐李某甲,并说要将此事告诉丈夫李某乙,李某甲因害怕便离开被害人王某乙家。经检查:李某甲右手上臂有一处月牙形伤痕,前臂也有一处牙形伤痕,左肩有一处淤青伤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王某甲、李某丁、李树芳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相关刑事照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目无国法,为满足性欲,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甲的刑期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罗卫军审判员  邢俊超审判员  唐永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洪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