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叶建会诉刘巧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447号原告叶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沉迷赌博,没有家庭责任感,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继续沉迷赌博,不尽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双方还有夫妻感情,愿意原谅原告的变心,与原告继续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感情尚可。现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014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2014)渭滨民初字第01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经当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本案原、被告结婚时均已年近中年,对婚姻应当已经有较为理智成熟的认识。双方从相识到结婚,说明双方具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来之不易。现双方虽产生矛盾,但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多交流沟通,宽容体谅对方,努力改善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幸福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博人民陪审员 侯清华人民陪审员 代维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