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谭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刑初字第0056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曾用名,谭某)。2013年9月26日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本案于2015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5)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一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谭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被害人皮某、刘某。同年5月4日晚上,被告人谭某伙同“小某”将皮某、刘某带至本市下城区建国北路XXX号XX大厦XXX房间,后被告人谭某要求被害人皮某做其女友,皮某拒绝并要求离开XXX房间,被告人谭某非但不允许皮某、刘某离开,还采用暴力殴打的手段将被害人皮某、刘某控制在XXX房间限制人身自由。次日20时许,被害人皮某、刘某借机上街买东西期间,皮某伺机通知其朋友报警。当晚22时许,被告人谭某在双牛大厦25L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被害人皮某被殴打致左上臂、左胸肋部皮下出血,被害人刘某被殴打致左上臂及周边皮下出血,二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已达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谭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蔡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皮某、刘某的陈述,损伤检验通知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110接警单及情况说明、伤势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殴打被害人且至二被害人轻微伤,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焕 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