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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2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鲜文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鲜文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767号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杜洪跃。委托代理人张孝全,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鲜文远,男,汉族,1946年6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鲜文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诉讼中,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鲜文远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