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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374号申请人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26号富城大厦15-1#、15-2#,组织机构代码20285093-5。法定代表人庄聪木,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学东,重庆唐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明德路3号(重庆大学城),组织机构代码78423744-3。法定代表人朱新才,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校长。申请人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100000元的财产,重庆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价值21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娄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