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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一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宁、刘丽君与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刘丽君,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李宁。申请执行人刘丽君。被执行人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威仲字第299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04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因资金问题已陷入僵局,业主多次上访,企业已被威海临港区管委接管,拟对其进行重组,其财产暂不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2014)威仲字第29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