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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江中琴、江中喜诉遵义京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中琴,江中喜,遵义京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311号原告江中琴,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江中喜,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候光洪,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京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法定代表人程丹,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中琴、江中喜诉被告遵义京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茂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志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中琴、江中喜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中琴、江中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0.00元(已减半),由原告江中琴、江中喜自行承担。审判员  杨茂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赖曙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