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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龙炜申请执行赖兴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炜,赖兴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龙炜,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谢明杨,四川省富顺县釜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赖兴奎,男,199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王永江,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龙炜诉赖兴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富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龙炜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赖兴奎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富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贺茂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