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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执字第2712-2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正宇与赛龙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庆云,孙卫国,谢利丹,高敏,杨曼菲,谢伟,明熙,王正宇,朱赛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执字第2712-2720号申请执行人林庆云,户籍地址福建省。申请执行人孙卫国,户籍地址湖南省冷水江市。申请执行人谢利丹,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高敏,户籍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杨曼菲,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谢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明熙,户籍地址湖南省吉首市。申请执行人王正宇,户籍地址湖南省湘乡市。申请执行人朱赛胜,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申请执行人林庆云等九人与被执行人赛龙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诸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89-198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848-2849、2851-2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赛龙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庆云等九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补偿金共计人民币475044.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共计人民币363828元。本院依法轮候被执行人赛龙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办公设备一批,因该动产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无法处理。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赛龙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在深圳市国土、工商、车管、银行、证券等相关部门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