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2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浙江永兹电气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兹电气有限公司,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2478号原告:浙江永兹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玲玲。委托代理人:黄银多,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蕊,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友。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永兹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590元,减半收取729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颜爱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支培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