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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素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