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素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