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桐庐火隆石材有限公司与浙XX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火隆石材有限公司,浙XX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1648号原告:桐庐火隆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莪山畲族乡龙峰村。法定代表人:郑火生。委托代理人:徐正兴,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田园巷6号302室。法定代表人:李荷香。本院在受理原告桐庐火隆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庐火隆石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XX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桐庐火隆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9元,由原告桐庐火隆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