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丽霞与康永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霞,康永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878号原告王丽霞,女,汉族。被告康永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霞与被告康永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书面形式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霞撤回对被告康永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丽霞负担。审判员 杨春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