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翔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凤翔县田家庄镇寇家庄新兴寺与王远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田家庄镇寇家庄新兴寺,王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翔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田家庄镇寇家庄新兴寺,住所地凤翔县田家庄镇。负责人释智诚,任凤翔县田家庄镇寇家庄新兴寺主持。委托代理人王启堂,任凤翔县田家庄镇寇家庄新兴寺管委会副主任,系案件执行阶段特别授权代理人。被执行人王远,又名王智雄,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县田家庄镇寇家庄新兴寺诉王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应执行内容为拆除被执行人王远在申请执行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上所建的商店。在执行中,经本院多方协调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