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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安徽健康家园保健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和阜阳市第一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健康家园保健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第一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71号之一原告:安徽健康家园保健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阜阳市第一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安徽健康家园保健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和阜阳市第一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陈英明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任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