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裴某甲、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裴某甲,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告裴某甲(曾用名裴某某),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李某,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裴某甲、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裴某甲名下价值300万元的相应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穆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牛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