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秀珍与邵强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珍,邵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杨秀珍,女,1953年10月23日出生,回族,济南清真茂盛饭庄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邵强辉,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济南强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杨秀珍与被执行人邵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槐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银行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字第3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千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