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立一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时月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刘中昌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时月,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刘中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立一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时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燕书,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中昌。上诉人郑时月因追偿权、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6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时月上诉称:1、被上诉人刘中昌作为项目负责人,其以项目部负责人的名义与受害者罗威能的亲属郑时月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被上诉人刘中昌的行为应视为被上诉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刘中昌对受害人罗威能的死亡承担了垫付赔偿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是合同之债错误,本案应属追偿权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上诉人郑时月的住所地在隆回县,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与本案受害人家属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看,由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新邵S217公路改造项目部负责人刘中昌按照工伤赔偿标准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590000万元,现被上诉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刘中昌认为,上诉人郑时月对其雇请人员罗威能的死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故起诉对其已经垫付的部分赔偿款向上诉人郑时月追偿。因此,本案属追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郑时月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隆回县,本案应由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合同之债,并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管辖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郑时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615-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海利审 判 员 刘见平代理审判员 王星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