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二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彭水剑、张娜、彭小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水剑,张娜,彭小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二初字第389号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罡,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朝汉,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洪长河,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水剑,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娜,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彭小洋,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彭水剑、张娜、彭小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与其协商解决好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4.6元,减半收取782.3元,由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彭艳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