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执字第00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杨某甲、李某某债务转移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翔,杨喜耕,杨治强,李蓉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中执字第00320-2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翔。被执行人杨喜耕。被执行人杨治强。被执行人李蓉蓉。张鹏翔与杨喜耕、杨治强、李蓉蓉债务转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4)榆中民三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治强���榆林众合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有股权18.1%,榆林众合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陕西省榆林市大梁湾煤矿有限公司有股权27.6%。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榆林众合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陕西省榆林市大梁湾煤矿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4.9956%。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原审判员 杜保安审判员 郭应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姜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