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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娄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稳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晓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