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廊坊市鑫佳机电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厚德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廊坊市厚德机械有限公司,廊坊市鑫佳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厚德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吴堤村。法定代表人:孙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鑫佳机电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守志。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廊坊市厚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鑫佳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佳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民初字第9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厚德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廊坊市广阳区,根据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本案应移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中,被上诉人鑫佳公司诉求厚德公司给付加工费和利息,上诉人厚德公司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厚德公司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于法有据。综上,上诉人厚德公司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文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