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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志华与戚洲敏民间借贷纠纷75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华,戚洲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752号原告:高志华,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戚洲敏,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马炯永,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胜财,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华诉被告戚洲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交纳1650元,由原告高志华负担。审判员  郭焕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