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京知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国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清华科技园8号楼启迪科技大厦D座26层。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珏。被告北京国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财智国际大厦C座20层2单元。法定代表人韩秀,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涉案事实已发生变化为由,于2014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锦川审 判 员 赵 明审 判 员 蒋利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崔 宁书 记 员 宋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