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龙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林、郑英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林,郑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紫光路17号。法定代表人张碧兰,局长。被执行人杨林,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郑英兰,女,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龙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林、郑英兰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执审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履行能力,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经辉审判员 洪维龙审判员 许祥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