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16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刘峻岭与周和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峻岭,周和,何华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642-1号原告刘峻岭。被告周和。第三人何华锐。法定代理人:刘峻岭,系何华锐的母亲(基本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峻岭诉被告周和、第三人何华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峻岭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周和名下价值人民币12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刘峻峰自愿以名下位于柳州市北雀路28号协和家园·康城18栋3单元2-1号房屋【房产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为原告刘峻岭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峻岭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刘峻峰名下位于柳州市北雀路28号协和家园·康城18栋3单元2-1号房屋【房产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2、封被告周和名下价值人民币1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麦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