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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行审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成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贾佩、郭雪荣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成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贾佩,郭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成行审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成武先农坛大街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刘爱中,局长。被执行人贾佩,农民。被执行人郭雪荣,农民。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成费征字(2008)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以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贾佩、郭雪荣作出成费征字(2008)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贾佩、郭雪荣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2309元,合计24618元。申请执行人提交了以下证据:调查笔录、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成费征字(2008)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审判长  袁雪峰审判员  陈先为审判员  苗雪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宝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