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汉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永富、谭勇、高敏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汉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永富,谭勇,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覃建。被执行人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永富。被执行人广汉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永富。被执行人谭永富。被执行人谭勇。被执行人高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汉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永富、谭勇、高敏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3)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19987、219988、219989、219990、219991、219992、219993号《公证书》、(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78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5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汉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永富、谭勇、高敏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欠款人民币32511580.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汉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永富、谭勇、高敏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汉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永富、谭勇、高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汉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永富、谭勇、高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32611492.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西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笑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