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二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凡与被告刘啸、许琳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凡,刘啸,许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448号原告高凡,女。被告刘啸,男。被告许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凡与被告刘啸、许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高凡负担。审判员 :王群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五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