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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商行莱州支行与刘泉城信用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1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聂永茂,行长。被执行人:刘泉城,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泉城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以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泉城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泉城的存款3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程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