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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福建名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仁全、黄子凤、杨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福建名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法定代表人付礼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武,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仁全,男,住浦城县。被告黄子凤,女,住浦城县。被告杨洋,女,汉族,住浦城县。法定代理人王少爱,女,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名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仁全、黄子凤、杨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名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名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福建名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张树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林光辉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宣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