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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陕西某投资担保公司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35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宝华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245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孙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2860元,利息1944元,违约金19131.24元,共计93938.2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司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准允退出,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2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骁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