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8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宜亮与马安峰、张临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宜亮,马安峰,张临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848-2号原告陈宜亮。被告马安峰,成年。被告张临阳,成年。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临民初字第84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已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张临阳所有的位于临邑县城开元大街交通局家属楼1单元401室房产证号为鲁临房产权证城字第××(旧)号楼的查封。审判员 郭永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冉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