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345号原告:周某,女,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某以其已与被告陈某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