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邹国政与胡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邹国政。被告胡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国政诉被告胡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国政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国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国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邹国政负担。审判长郑明勇人民陪审员谭代魁人民陪审员王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张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