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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仁飞与孙绍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飞,孙绍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048号原告:张仁飞。委托代理人:郑蒙蒙,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绍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飞诉被告孙绍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飞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圣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