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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阮家产被告袁丽娟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352号袁丽娟:你与阮家产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阮家产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人阮家产支付案款人民币1600元。户名:通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帐号:710201040008596开户银行:湖北省通山县农行营业室特此通知审判员  高金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沈 维 微信公众号“”